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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AI大模型著作權侵權案二審落槌 專家解讀劃定技術中立邊界

   發布時間:2026-05-10 15:17 作者:顧青青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一起涉及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著作權侵權案件作出二審判決,引發法律界與科技界的廣泛關注。這起案件因涉及AI生成內容與著作權保護的邊界問題,被視為國內AI領域著作權糾紛的標志性案例。

案件核心圍繞《斗破蒼穹》動漫中美杜莎角色形象的著作權展開。原告Y公司作為該角色形象的著作權人,指控被告李某通過截取動漫圖片制作圖包,并利用某AI圖像生成平臺訓練生成兩款美杜莎LoRA模型,導致其他用戶可生成與原角色實質性相似的圖片。同時,Y公司認為平臺運營方H公司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李某構成對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但未認定改編權侵權,判決其賠償5萬元。Y公司與李某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并就復制權、平臺責任等關鍵法律問題作出詳細闡釋。

法院認為,復制權的本質是"再現權",需以形成可再現作品的復制件為要件。李某將美杜莎圖片輸入LoRA模型的行為,僅在模型生成與原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圖片時才構成侵權。由于本案中模型生成物與原作的相似性需專業判斷,且H公司未直接參與復制或傳播行為,故不構成共同侵權。

關于平臺責任,法院創新性地引入"可預見性+可避免性"雙重測試標準。判決指出,H公司提供的服務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對用戶侵權行為既無預見能力也無避免義務。平臺已設置舉報功能、審核機制,并在收到通知后及時采取刪除等措施,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

針對不正當競爭主張,法院認為"美杜莎"作為神話形象未產生市場識別功能,Y公司未將其作為商品標識使用,故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客體。判決特別強調,當特定行為已有專門條款規制時,不宜再適用一般條款擴大保護范圍。

法律專家指出,該判決體現了司法對AI技術發展的審慎態度。通過"有限的技術中立"原則,既為AI產業保留了發展空間,又明確了平臺不可逾越的責任邊界。判決中關于"人的實質性智力投入"作為作品認定標準的論述,為未來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

據悉,該案系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權侵權案,其裁判規則將對AI訓練數據使用、生成內容歸屬等前沿問題產生深遠影響。隨著AI技術廣泛應用,此類糾紛預計將持續增多,司法實踐正在逐步構建適應數字時代的著作權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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