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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虛假信息致律師名譽受損,平臺豈能以“技術幻覺”推卸責任?

   發布時間:2026-05-10 11:18 作者:鐘景軒

近日,一起涉及人工智能生成虛假信息的名譽侵權案件引發社會關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認定某知名搜索引擎公司構成名譽侵權,需向當事人李律師書面道歉。該判決源于平臺AI智能回答功能在用戶搜索時自動生成不實信息,將原告與刑事犯罪關聯并配發職業形象照片。

據公開報道顯示,當用戶在搜索框輸入"李小亮律師被判幾年"時,平臺AI生成內容稱"被告人李小亮因犯爆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展示其身穿律師袍的證件照。這種文字與肖像的雙重綁定,直接導致公眾對當事人職業操守產生質疑,對其個人名譽造成實質性損害。法院審理認為,平臺作為技術提供方,對生成內容負有審核義務。

該案核心爭議聚焦于平臺責任認定。被告方提出三項抗辯理由:其一,AI技術存在不可預見的"幻覺"現象;其二,用戶提問存在誘導性;其三,作為國內首例AI大模型侵權案,嚴格追責可能阻礙產業創新。但法院審理指出,平臺既享受AI技術帶來的商業利益,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能以技術不可控為由逃避審核義務。

針對誘導性提問的辯解,法院查明原告系通過平臺推薦詞進入搜索頁面,且AI生成內容的質量取決于算法設計、數據訓練等核心環節。被告方承認"收到投訴后可修正錯誤詞條"的表述,恰恰證明平臺具備內容干預能力。將責任歸咎于用戶輸入,實質是混淆責任主體。

值得關注的是,判決未支持原告提出的賠償訴求。法律界人士分析認為,這種審慎態度有助于防止惡意索賠行為。隨著AI技術廣泛應用,若賠償標準過低,可能催生通過污染訓練數據制造虛假信息牟利的灰色產業鏈,這對技術健康發展將構成更大威脅。

該案判決明確劃定AI產業法律邊界:技術中立不能成為免責盾牌,運營主體始終是責任承擔方。當AI深度介入公共信息傳播領域,平臺必須建立更嚴格的內容審核機制。技術創新必須以尊重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只有守住法律倫理底線,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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