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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自主經營調整≠客觀情況重大變化 合法維權促和諧勞資關系

   發布時間:2026-04-21 09:11 作者:孫明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制作為化解勞動糾紛的重要途徑,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多元化方式,有效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為進一步推動用人單位依法用工、引導勞動者理性維權,瀘州市人社局、市總工會及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召開會議,通報了2025年度全市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并通過官方微信公眾號進行系列連載,以案釋法,增強公眾法律意識。

近期,一起涉及勞動合同解除的爭議案件引發關注。2021年5月,某企業與員工張某簽訂勞動合同,安排其擔任食堂服務員。合同履行期間,企業按時支付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2024年7月,企業為調整規模至100人以下的小微企業,通過總經理辦公會決議,將部分員工勞動關系轉移至全資子公司,張某所在崗位被納入調整范圍。企業多次與張某協商轉移事宜,均遭拒絕。同年8月,企業以“經營管理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協商未果”為由,向工會發函申請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系,并獲工會同意。隨后,企業向張某送達解除通知。張某認為企業行為違法,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18200元。

仲裁過程中,爭議焦點集中于:企業的自主經營調整行為是否構成《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仲裁委經審理認為,企業為調整規模而轉移勞動關系,屬于基于自身發展戰略的主動決策,并非不可預見或不可控制的客觀變化。調整后張某的工作崗位和地點未發生變化,勞動合同仍可繼續履行,不符合“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盡管企業履行了協商和工會征詢程序,但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定前提不成立,最終裁決支持張某的賠償金請求,該裁決已生效。

法律專家指出,用人單位雖享有自主經營權和勞動關系解除權,但行使權利需嚴格遵循法律框架。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客觀情況重大變化特指不可抗力、企業遷移、經營轉型、生產線淘汰、被兼并或破產等非用人單位可預見或控制的情形。企業的自主經營調整行為不等同于法定情形,不能作為任意解除勞動關系的依據。

在當前經濟環境下,企業面臨經營調整需求時,應優先通過合法合規方式處理勞動糾紛,避免損害勞動者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資關系,不僅需要企業依法用工,也需勞動者理性維權,雙方共同推動實現企業發展與權益保護的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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