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監管規則》在資本市場引發連鎖反應,其中關于董事會秘書不得兼任特定職務的新規,或將推動上市券商高管團隊迎來新一輪調整。根據新規,董事會秘書不得兼任經理、分管經營業務的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這一明確禁止性條款直指當前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董秘兼任多職現象。
據不完全統計,在A股上市券商群體中,至少20家公司的董秘存在兼任其他高管職務的情況。其中,財務負責人與董秘"一肩挑"的現象尤為突出,包括信達證券、招商證券、方正證券等在內的5家券商,其董秘同時擔任財務總監。以信達證券為例,副總經理張毅不僅兼任董秘和財務負責人,還自去年8月起代行總經理職責,一人橫跨四個被新規禁止兼任的崗位。招商證券董秘劉杰則同時擔任副總裁和財務負責人,方正證券李巖、中銀證券劉國強、中原證券郭良勇也存在類似情況。
新規對"分管經營業務"的界定成為爭議焦點。在兼任副總經理/副總裁的10家券商中,部分董秘實際分管合規、風控等中后臺業務。某中型券商董辦人士表示,希望監管部門能明確"經營業務"的具體范圍,"如果分管的是人力資源或信息技術等中后臺部門,是否需要調整?"對此,上海某證券律師認為應作狹義理解,僅指直接創收的業務條線;而深圳某律師則持更嚴格立場,強調董秘應專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不應兼任任何業務管理職務。
執行委員會制度下的兼任問題同樣引發關注。當前采用"執委會制"的券商中,華泰證券張輝、銀河證券劉冰、中信建投劉乃生等6家券商的董秘同時擔任執委會委員。其中,銀河證券劉冰分管財富管理業務,中信建投劉乃生分管投行業務,中金公司梁東擎分管資管業務。這種"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的模式,與新規精神存在潛在沖突。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指出,判斷董秘能否兼任執委的關鍵在于"實質重于形式"。若執委會委員實際分管投行、資管等經營條線,即便稱謂不同,也與禁止兼任"分管經營業務的副經理"無本質區別。他同時提醒,即使董秘僅負責合規、風控等非經營職能,上市公司仍需確保其有充足精力履行信息披露等核心職責。
為確保平穩過渡,證監會設置了至2027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某大型券商人力資源總監表示,公司已成立專項工作組評估現有兼職安排,"既要符合監管要求,又要避免人才流失,這是個技術活"。業內普遍認為,新規將推動董秘角色回歸本質,從"全能型選手"轉向專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專業崗位。




















